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
鲁建设字〔202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导则。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评价系统),统一组织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准确填报并完善信用信息,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健全省信用评价系统。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并指导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见附件1)。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创新、试点示范、单位评价等(见附件2)。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见附件3)。
第十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
(一)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注明有效期限的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其他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限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限自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信用信息分类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开展信用评价应当对本地和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信息平等认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信用评价系统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信用分值=基础信息分(满分60分)+优良信用信息分(满分4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勘察设计单位在省信用评价系统填写完成基本信息得60分,优良信用信息最高加40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按照《勘察设计单位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勘察设计单位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本资质资格类别信用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
AA级:本资质资格类别信用评分75—90分(含75分);
A级:本资质资格类别信用评分60—75分(含60分);
B级:本资质资格类别信用评分45—60分(含45分);
C级:本资质资格类别信用评分45分以下。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设计信用等级和施工图审查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公示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省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采集。
(一)基本信息主要由省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共享获取。外省入鲁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其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更新后的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主要由勘察设计单位自主填报。本省勘察设计单位的优良信用信息,由注册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山东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外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其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作出、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其他行政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并录入。省外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录入,或者通过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共享。涉及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外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经勘察设计单位主动提供或其他途径提交的,由其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数据来源:
(一)各级党委、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表彰奖励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等归集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为:
(一)优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一般为5年,优良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超过5年的,公示期与其有效期限一致。
(二)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实信息无误的,将核实情况告知相关申诉人;经核查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等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不再对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凭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信息录入部门申请修复。受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修复后,不再对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处理信息按照正常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录入。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信用信息录入部门提出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申请。信用信息录入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用信息。存在撤销情形的,原已扣除的信用评分值予以补回;存在修改情形的,按照修改后对应的评分标准重新扣分。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A级的,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宣传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抽查比例。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纳入市、县(市、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鼓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管理、评比达标、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勘察设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导则的行为,向相应各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导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22〕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2024版)〉的通知》(鲁建设函〔2024〕1号)同时停止执行。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附件:
1.
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评分标准.pdf
2.
勘察设计单位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pdf
3.
勘察设计单位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