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岩土工程勘察及审查技术讨论会会议纪要
2014年11月22日,协会组织召开了岩土工程勘察及审查技术讨论会。会员单位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滨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滨州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及特邀单位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岩土城乡勘察测绘院等单位的勘察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会。与会人员针对岩土工程勘察及审查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统一了执行标准,解决了疑难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年版)第4.1.11条第1款,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搜集资料时如果不能搜集规范所列个别指标是否应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基本资料的搜集是制定勘察方案和确定勘察工作量的依据,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拟建工程设计要素和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岩土工程勘察任务清晰、目的明确。在搜集资料时应以不影响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确定和工程评价为原则,如果搜集资料确有困难,其基本资料要具备,如建筑总平面图、层数、结构类型、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
勘察位置应提供附有坐标或有明确标志物的地形图,否则属于违反强条。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应严格把握规范规定。
二、高层建筑物控制性钻孔的孔深如何确定,经验值一般在什么范围内比较合理且经济?
高层建筑物控制性钻孔孔深的确定原则是满足变形要求的计算深度。《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所用的方法,是一种简化的确定钻孔深度的估计方法,主要靠早期的工程经验试算得出的。其4.1.4条2款也专门注明了适用条件:“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
按应力比确定压缩层的厚度,在无勘察经验地区无法使用;经验法提供了一种简单便捷的方法,勘探孔深度需要根据勘察过程中揭露的地质情况加以适当调整。建议两种方法综合运用。
三、现在许多建筑基础埋深较大,如何布设勘察工作量才能满足勘察规范要求?
国家和行业勘察技术规范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应严格执行,同时应注意确定的勘察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4.1.18条。对于埋深较大的工程应满足基坑工程和地下水治理工程设计的有关勘察要求。
四、在黄河下游冲积平原地区,一般多层住宅楼钻孔间距可否达到35m?
勘探点间距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文,其规定比较宽泛,并不十分严格,实际工作时允许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行为、确保勘察质量,一般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其中关于如何理解岩土“种类多”、“较多”、“单一”是关键所在。岩土种类单一主要指一层或者物理力学性质接近的几层岩土的组合。根据滨州多年勘察经验,岩土种类较多,一般情况下,地基复杂程度宜为二级地基。
如为二级地基,则孔间距为15~30m。
若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采用天然地基方案时,勘探点间距可为30~50m;采用土质地基摩擦桩方案时,勘探点间距宜为20~35m。
地基处理的工程勘察,应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形成的不同地基进行区分。若形成人工地基(换填、预压、强夯等),可参考天然地基方案确定;若形成桩土复合地基,可参考土质地基摩擦桩方案确定孔间距。
五、一般多层住宅楼如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20m深度的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如何要求?
勘探孔的深度应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8、4.1.19条执行。
20m深度不应作为一般多层住宅楼控制性勘探孔的确定深度,应根据荷载、变形要求、地质情况、抗震勘察综合确定。
高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4.1.2条4款(天然地基)、4.2.1条4款(桩基)、4.3.2条(复合地基)、4.4.4条(基坑工程)执行。多层建筑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一般掌握在1/3左右。
六、滨州、东营地区地形地貌主要属于黄河冲积平原和黄河三角洲冲积平原。由于黄河改道比较频繁,沉积环境变化较大,成层较薄,土层性质变化较大,夹层、夹薄层、夹透镜体层较多,给合理分层带来很大的难度,同一场地,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分层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审查时经常会提出分层不合理的问题,此类问题回复的难度比较大,特别是项目较小时,若重新分层又可能遇到土样不够数的问题。遇到此类情况,如何把握?
分层宜尽量稳定,可逐步建立地区统一层序,加强人员培训,统一标准。实际工作中,应以力学指标、物理指标分层为主;勘察过程中注意静探的配合使用。
取样应严格执行规范。勘察工作量布置应科学合理,取土孔应合理控制取土试样间距。
七、“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仅为单栋建筑时,取土孔较少,薄层较难满足。如何处理?
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工程有大小,质量无小事。如不是主要土层,可适当降低要求。
八、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建筑物,非体型复杂的,勘察等级是否可定为乙级?
地基规范表3.0.1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涵盖范围:指在平面上和立面上高度变化较大、体型变化复杂,且建于同一整体基础上的高层宾馆、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在地下室连为一体的多塔楼结构可不作为竖向体型收进型复杂结构,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宜符合多塔楼设计的有关规定。
九、乙级勘察资质承担的任务范围有没有建筑面积的限制?
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的《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乙级工程勘察项目如下: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2)中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边坡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中桥、中型立交桥,中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中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中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Ⅱ级垃圾填埋场,三级工业废渣堆场;
(3)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第(4)条中的“其他工程”,即(1)~(3)条没有涵盖的项目,才按照其对应的设计规模进行划分。
十、在实际工作中取样质量较差,应如何处理?滨州、东营地区地层较复杂,夹层、夹薄层、夹透镜体层较多,土样离散性较大,同一层的真实情况可能是几种性质的土都有,在工程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土工试验数据往往需要进行较大的调整,否则土样不能满足要求,存在人为因素对土层的性质影响较大,土层参数的好坏受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影响较大,应如何处理?
采样、试验是一个严格的过程,试验数据严禁随意改动。数据的波动反映了土层真实的变化,可以使勘察、设计人员充分认识到土层的变化,不应随意舍弃主观上认为过大或过小的数据。工程负责人可以根据这种变化提供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岩土参数评价建议。
当需要加密勘探点时,加密的勘探点可针对任务要求专门设计。规范关于孔深、勘探孔数量比例的一般要求可不统计此类勘探点。
十一、勘察报告如何提供抗浮水位?场地填方较高时,抗浮水位如何确定?
抗浮水位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勘察过程是一个时间点,地下水位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有地区经验可提供经验值供设计单位初步设计采用,如有需要应专门论证。
场地填方较高时,如果场地面积不大,填方对抗浮水位的影响可以不计。
场地填方较高时,应注意考察勘察场地周边标高,如有需要应专门论证。
十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3条,关于抗浮设防水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研究,何为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条文说明中指出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不属于工程勘察的内容,工程勘察时能否不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防水设计不同于抗浮设防水位,应注意区分概念。当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大,尚有可能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等复杂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十三、重点设防类建筑勘察时,饱和砂(粉)土液化判别NO如何取值,是建议按重点设防类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还是建议按高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确定地震作用(加速度、设计特征周期等)进行判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3.1条:6度时,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勘察人员首先要遵循的是规范,如果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要求,应有书面文件。如果经授权提高了对勘察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提高后的要求执行规范。
十四、《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取消了承载力表,在无现场载荷试验条件下,承载力如何确定?
勘察等级为乙级和丙级的建筑物如采用天然地基,可根据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结合规范公式预估承载力,并注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如勘察等级为甲级,采用天然地基时必须经载荷试验验证。
旧版地基规范承载力表是多年勘察设计的经验总结,实际使用中可作为参考,并注意结合当地经验。
十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需要进行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当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荷载值时,勘察时是否可以只提供变形参数而不计算变形和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在变形计算之前通常先进行了地基均匀性评价,对于判定为均匀地基的建筑物还有没有必要计算变形和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
预测变形特征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变形计算严格说来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内容,当任务有要求时,应进行变形计算。
变形特征预测是定性评价,变形计算属于定量计算,应深刻体会二者的区别,正确理解二者的内涵。
地基均匀性评价不能代替变形特征预测与变形计算,预估总沉降对于评价地基基础建议的合理性、可行性有帮助,也可检验勘探工作布置及孔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在确定地基基础方案时根据假设条件进行初步估算很有必要,是否反映在勘察成果报告中可根据任务要求与实际情况确定。
十六、由于建筑物的上部荷载、布桩方式、桩长及桩径都是由设计单位确定,勘察单位在写勘察报告时,复合地基以及桩基类型部分是否可只提参数(详见《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第3.0.7条第5款)?
只提供参数不提供承载力建议时,无法对方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及施工可行性提出评价。岩土工程评价的内容、深度反映了一个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状况,也是岩土工程勘察发展的方向。
十七、若回填土作为天然地基,需进行哪几方面的分析、论证?
填土未经处理一般不宜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填土勘察分析评价应符合“深度规定”第7.2.5条规定。
1、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堆积年代和固结程度;
2、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
3、当填土作为持力层时,提供地基承载力;
4、当填土地面的坡度大于20%时,应根据场地地基条件评价其稳定性;
5、有关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
6、欠固结的填土采用桩基时应提供桩的负摩阻力建议值;
7、必要时,根据有机质、有毒元素、有害气体的含量、分布,评价其对工程、环境的影响。
十八、各种桩型及地基处理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评价有哪些?
主要包括噪音、振动、挤土效应、排放物污染等。
应根据各自桩型的不同提供有针对性的评价,不宜以某一个桩型存在的问题简单的进行地基基础方案排除。
十九、滨州地区桩基及复合地基处理的桩长与承载力关系如何?能否介绍一下滨州载荷试验的极限值,以免所提参数和实际载荷试验偏差较大,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综合岩土参数提供建议值,实际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以静载荷试验为准。因滨州岩土种类多,由南到北由山区、冲洪积平原渐次过渡到海滨相沉积,无法提供经验值。
重要工程、新桩型新工艺、场地条件复杂等情况下应建议先试桩。